关于公布2008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等有关事项的通知
2008-07-16

关于公布2008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等有关事项的通知

 

宁劳社险〔200812

 

 

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、市各有关单位:

 

经市政府批准,现将我市200871日至2009630日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事宜通知如下:

一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

(一)市本级和江宁区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的确定

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,按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%确定,具体标准为1369/月;上限仍为8115/月。

(二)市本级和江宁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确定

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,按照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281元确定,下限在原缴费标准基础上增加13/月,即每月290/月。

二、溧水、高淳、原江浦、原六合四县养老保险缴费基数

(一)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

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,按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%确定,具体标准为1369/月;上限按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%确定,具体标准为6843/月。

(二)关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确定

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,按照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281元确定,下限下浮至60%,即月缴费基数为1369元,月缴费额为274元。

三、参加市本级医疗、失业、工伤、生育保险的单位和职工,其缴费基数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同步执行。

四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,月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0元;参加失业保险的,月缴费标准仍为每人每月42元。
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ОО八年六月二十三日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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