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
2010-04-02

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

苏人社发[2010]102号

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

 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(劳动和社会保障)局:

 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《关于印发江苏省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》(苏医改发[2009]5号)精神,合理减轻参保人员医药费用负担,促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,现提出如下意见,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。

   一、各地要将我省增补的基本药物品种中属于《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》范围内的,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。

   二、基本药物属于《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》的甲类药品,各地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支付,不得设定个人自付比例。

   三、基本药物属于《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》的乙类药品,原设有参保人员个人自付比例的要下降5到10个百分点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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